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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招标投标职业道德标准

发布日期:2020-08-20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广东省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招标投标企业和从业人员行为,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活动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14号)等办法及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成员”是指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会员,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从业人员。鼓励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非会员机构和个人签署和遵守本标准。招投标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标准。

第三条 成员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应自觉遵守本标准,诚实守信、公正廉洁,敬业进取,自觉履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责任,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以高质量的采购成果和优质的服务,赢得社会信任,维护市场秩序和招标采购行业的规范发展,自觉维护国家、政府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共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 广东省招标投标职业道德标准委员会是本标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

第五条 委托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开展代理服务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其资格许可、招标人委托范围、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内办理相关招标事宜,提供相关代理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也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第六条 依法执业。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应始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若发现当事人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如实反映情况。

第七条 诚信履约。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依法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对招标人负责,勤勉认真、尽职尽责地履行全部代理服务工作和承诺的义务,并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第八条 充分告知。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服务过程中,应当向招标人及时告知招标代理工作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除非得到事先授权,否则在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招标工作计划、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中标通知书等主要文件,以及需作出的可能影响招标结果的各类重要决策,均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提前报告招标人审核确认。

第九条 自愿有偿。招标人自行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自愿接受招标人委托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并基于委托范围、服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等因素收取相应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十条 严格保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守在代理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和技术秘密,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委托合同约定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十一条 利益回避。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十二条 能力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重视专业能力建设,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和效率:

1.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要求,制定和执行本企业内部有关招标代理服务的规范和工作规程;

2.加强招标代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业务职业道德体系;

3.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管控体系,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招标成果文件实行校审制度,对服务程序实行监督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及其责任追究制度;

4.重视招标代理专业人才队伍和专家库资源建设;

5.提升招标代理服务场所的环境、配套服务设施的水平;

6.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电子方式加强企业内部以及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科学管理,积极推动信息积累及利用,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三条 规范竞争。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觉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企业以及行业良好形象,严禁以下行为:

1.在宣传、广告、投标文件中弄虚作假;

2.为承揽业务,作出违法、违规的承诺,或者提出与实施成本和市场价格水平明显不符的过低报价;

3.故意贬低、恶意诋毁同行企业。

第三章 招标投标从业人员道德规范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合格的职业素质能力,坚持诚信守法、客观公正、专业科学、经济高效的行为准则,自觉遵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和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承揽服务项目并按照项目需求以及约定的服务要求,规范提供招标采购专业服务。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自觉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招标采购行业自律规章和企业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禁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招标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招标采购、客观公正评价交易对象、诚信履行服务合同、对服务质量精益求精。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努力提升招标采购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水平,积极参与招标采购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及交流,自觉接受招标采购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更新招标采购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内外招标采购行业发展动态。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严格保守招标采购服务中应当依法保密的招标投标信息、国家秘密信息、招标投标主体与从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禁止利用机密信息非法牟利;招标采购中,如果招标投标从业本人与相关主体存在利益关联或者冲突,应当严格回避。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应廉洁自律、规范履职;不得利用单位和个人职务之便向委托人或者其他任何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除了依法获取约定的服务费之外,不得收受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财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维护招标采购职业形象和行业信誉,坚持同行和同事之间的平等有序竞争和团结友好合作;主动接受政府、招标投标行业组织、社会公众以及所在企业的行为监督。

第四章 标准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组织和实施本标准,并及时向成员传递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资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公约成员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约范围内对业内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协调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成员应自觉履行本标准的规定,主动参与行业组织的职业道德宣传教育及活动,认真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业道德标准委员会对其职业道德行为的考核、调查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平等、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请求职业道德标准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单方直接请求职业道德标准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二十四条 成员有权向职业道德标准委员会执行本标准的公平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职业道德标准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成员如违反职业道德标准条款,经职业道德标准委员会核实,提请协会理事会审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分别给予下列惩戒处理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一)在协会内部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

(二)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协会会员资格,并在协会刊物、网站上公告;

(三)取消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等资格,并解除相应的协会职务;

(四)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协会刊物、网站等公开通报;

(五)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停业整顿、撤销其资质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签署并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标准的成员单位,提请协会理事会审定后,分别给予以下奖励(细则另定):

(一)通过协会简报、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其良好的信用信息;

(二)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表彰证书;

(三)向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及招标人推送表彰结果;

(四)给予单位或个人一定的精神或物资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决定或裁决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经2020年8月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第   三届第十次理事会通过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对本标准具有解释权和修订权。